(六)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在吸收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推进落实粤新合作共建广州“知识城”项目。
四、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七)加大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力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延长产业链。简化企业搬迁、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建设。总结推广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经验。
(八)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重点推进广州南沙、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惠州出口加工区和东莞、中山、广州空港、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规划建设。
五、深化区域合作
(九)积极推进粤港澳台服务业合作。认真落实CEPA项下服务业先行先试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利用粤港、粤台经贸交流会平台,加快引进港澳台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搭建台资企业法律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台湾产业服务机构。
(十)推进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认真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积极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深化合作,鼓励粤东地区发展对台经贸合作、粤西地区参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粤北地区加强与中部地区经贸合作。
六、加强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消除现行退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优势产品一般贸易出口的区别待遇。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涉及外经贸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阶段性适度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费率,允许符合条件且经过困难企业认定的外经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出口纺织品服装不再实施标识查验和收取标识查验费。
(十三)促进信贷市场化。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投放;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进出口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出口企业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落实省外经贸厅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用好400亿美元贸易融资和长期贷款。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设在我省,以企业在岸资产进行担保并落实抵押担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