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随着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逐步完善,居民消费价格已成为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敏感信号,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生产经营者自主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州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为推进凉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27号)精神,现就我州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调查网点建设,增强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我州现行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是2003年抽选确定的。2008年全省调整和增加调查网点后,我州只有省调查点2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现有调查网点点少面窄,代表性明显减弱,价格调查的服务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按照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调查方案的统一要求,我州拟在17县市建立健全调查网点。具体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凉山调查队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常年性工作,州、县调查队、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数据的调查采集、分析评估和发布使用工作。要把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及其代表品种与物价部门开展的价格监测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实现调查资源共用。要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会商工作制度,实行价格资料交换制度和价格数据评审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价格调查中的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建议,充分实现价格政策信息和统计调查信息的共享。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州、县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审定后,由国家统计局凉山调查队、州统计局、州物价局按月或按季联合对外发布。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价格调查工作的实施
客观、真实的居民消费价格数据是准确判断和指导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参考依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作为省政府对凉山州、州政府对各县市政务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条件,保障必需的调查经费,对开展价格调查所需调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要及时帮助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