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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


  (一)渔业。

  1.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农发〔2008〕529号文件规定登记在册的机动捕捞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渔业企业。

  2.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机动养殖渔船,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3.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集中成片,规模在30亩以上,在补助年度内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使用柴油机的养殖户和养殖企业。

  (二)林业。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经营者。

  (三)城市公交。

  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车辆。一是在城区运行的公交车辆;二是在主城区范围内与公交线路同线运行或在公交线网尚未覆盖区域运行的主城区班车客运车辆;三是在主城区范围内运行的定线客运车辆;四是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城区范围内,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的客运车辆。

  (四)农村陆路客运。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确认。

  (五)农村水路客运。

  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水路客运经营者及承担本市乡镇渡运任务的客渡船、义渡客船经营者,其中:从事湖泊、库区观光、游览船舶及涉外游船经营者不属油价补贴范围。

  (六)城市出租汽车。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根据CNG价格和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或实施燃料附加。在燃料附加实施或运价调整前,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一)补贴用油量的确定。当年补贴用油量以上年度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按照上年度的实有数和实际经营时间据实核补,当年新增符合油价补贴对象不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范围内,逐年以此类推。

  水路客运各经营者根据其每月用油量(市内客船或渡船按月平均用油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时间计算其补贴用油量,其中,承担顺道游任务的省际客运船舶对其春运班次用油量进行全额补贴,其余班次只补贴用油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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