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
(渝办发〔2009〕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以下简称油价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政府审定后的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将全市统一的油价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渔业、林业、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公路客运、城市出租汽车等行业涉及个人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分级负责落实。油价补贴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将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部门各司其职。市、区县(自治县)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和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财政部门对市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油价补贴预算和确定的补贴用油量,测算油价补贴金额,制订油价补贴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油价补贴实施方案及时下达或拨付油价补贴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市财政下达的油价补贴标准、油价补贴资金,按照“谁支付燃油费用谁受益”的原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把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