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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确定,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三十一条 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
  (一)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人员。
  (二)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标准暂按本人及配偶的月人均收入在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确定。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收入认定办法:本人或配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配偶有工作单位的,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其他情况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乡镇、街道(社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民政局审定。
  (四)城市“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如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应确定1-2名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在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居民医保基础工作:
  (一)负责居民医保的参保组织及政策宣传;
  (二)负责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按照规定对特殊人员参保缴费进行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填发缴费收据;
  (三)整理参保缴费相关资料,统计上报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四)协助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将居民缴存资金转入居民医保基金帐户;
  (五)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的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报销。
  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汇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将国家、省、州、县市政府补助资金按时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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