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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医疗费结算与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凉山州境内住院,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在全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就地就近就医的原则办理住院手续。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院治疗的,参照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院相关手续,州内转院的住院起付线按照低级别医院转高级别医院补差,高级别医院转低级别医院的不再扣除起付线的办法办理,转州外住院的起付线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凉山州外)患病、急救等发生住院及转往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个人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卡、身份证以及出院证、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发票等资料到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大病门诊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在缴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65%支付,其大病门诊费和住院医疗费两项之和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项线)。
  (二)上述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标准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00元,起付线标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
  (三)上述病种的门诊实行申报、审批和定点医疗管理。具体由参保人员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及有关病历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参保人员在凉山州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五)在异地发生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凭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到参保地办理报销,报销办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按《管理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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