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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乡镇、街道(社区)凭参保缴费登记表录入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后,将参保缴费登记表、收据留存联、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参保缴费汇总表,交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参保登记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低保对象应具备《凉山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领取低保费的凭证。并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二)重度残疾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由当地残联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市“三无人员”应具备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该老年人是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证明。并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无论是否已享受医保待遇,其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参保人员户籍、学籍在凉山州境内跨县市转移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发生死亡的,由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注销。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大病门诊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管理,即: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和未达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一个缴费年度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000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50元,但起付线标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上费用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为70%;一级和未达级医院为65%;二级医院为60%;三级医院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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