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三无人员”,属于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第六条 新生婴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9月30日前参保应缴纳全年费用,9月30日后参保缴纳半年费用。
第七条 学生的政府补助部份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 参保登记办理
第八条 参保时间。
(一)居民医保参(续)保登记和缴费实行限时预缴费制度。每年度的4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再办理(2009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参保时间不限)。
(二)学生按学年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补招学生等除外)。
(三)学生毕业后,18周岁以上未就业的,可持在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乡镇、街道(社区)、医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
(四)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参保的,不受规定时间限制。参保时凭户籍登记证明,直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超过90天参保的,只能在每年规定的参(续)保时间办理。
因学籍、户籍转入的人员(如学校新招生、户籍外地转入、州内县市之间流动等),在每年度规定的时间统一办理参(续)保手续。
第九条 学生参保在教育部门领导下,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学生参保时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学校将集中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录入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凭银行缴款凭据及参保缴费登记表和电子文档,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确认手续,领取相关收据和证卡。
第十条 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和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学生除外),同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同时办理。
(一)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填写参保缴费登记表,经乡镇、街道(社区)审核无误后,到指定银行缴费,凭缴费凭据领取相关收据和证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