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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府办函〔2009〕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

  第一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具有本州城镇户籍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一)城镇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中专、职业学校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城镇居民。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学校所在县市居民医保。
  第三条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学生,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两种医疗保障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参保,只享受一种政府补贴。

第二章 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

  第四条 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每年按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缴纳(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实行定额筹资标准),具体缴费标准每年3月31日前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一)2009年度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居民每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50元。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补助160元,个人缴费80元。
  (二)2009年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105元,其中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5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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