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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导游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导游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9〕111号)


市旅游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津旅导游服务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津旅 [2009]19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导游人事代理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规定,天津市津旅导游服务中心收取的导游人事代理服务费为经营性收费,具体服务内容是: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证和IC卡及导游等级证,代办导游人员年度审核及相关培训,负责为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负责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及业务档案管理。
  二、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职业介绍机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25号)文件规定,导游人事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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