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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充市仪陇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投放的函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充市仪陇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投放的函
(2009年5月19日 川交函[2009]37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件收文[B2009]第1078号转来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仪陇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重新定价转让的请示》(南府[2009]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市仪陇县城居民出行需求,同意你市仪陇县根据对2008年12月31日下线的14辆出租汽车和4辆城区长安小客运力等量折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为导向,重新投放20辆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5年。在此期间,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4000元/年·车的标准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08]289号)精神,你市仪陇县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责任,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秩序,加强正确舆论导向,确保出租汽车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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