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优惠、小额贷款担保、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兴办各种市场主体,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扩大现有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大学生。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初期(暂定两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高校毕业生。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除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九、全面开展离校前毕业生实习实践活动
各高校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加强深层次校企合作,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荐、建立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省教育厅要会同省直各部门用2至3年时间,选择300个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我省示范性实习见习基地,重点面向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等行业,组织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活动。2009年应届毕业生还可纳入全省“千企万岗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十、加强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建设
各高校要把加强就业信息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网络应用水平,及时发布信息,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加大网络招聘和就业指导力度,切实改变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的问题;设立专人专门从事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每校不少于2人;设立毕业生专用远程视频面试室和信息查询室,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视频设备供毕业生免费使用。新增高校要在2009年年底前建成并开通大学生就业信息网。组建“辽宁省大学生就业网络联盟”,促进校际合作交流。推广应用远程视频面试系统,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建立贫困大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对其就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加强全省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