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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大力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努力把我省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竞争优势,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全省重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尽可能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储备人才。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企业潜力,扩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积极推进市场化就业,把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高校,特别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省政府要将各市挖掘岗位数量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级政府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市,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聘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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