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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3.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本系统、本行业的职能优势,履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职责和义务。在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中,把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因素和前置条件。积极引导本系统、本行业内企业,大力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定期将信息汇总到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到全省高校;积极开发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鼓励支持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与高校建立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提升;组织企业通过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以及三大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双选活动。

  4.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学校各项工作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书记校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全责。健全校、院系两级就业工作领导体制,确定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高校领导要亲自带队开拓就业市场,深入职能部门和院系,实行“一院系一策”、“一专业一策”,逐个破解难题;院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关心和帮助每一个学生的就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按照国家及我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要求,尽快制定本校促进就业的措施办法,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确保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5.建立毕业生就业需求状况季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调整以及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引导高校在制订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与我省产业集群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建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月报告、季调度、全省评估通报制度,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状况分析,为省政府制定新一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2.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鼓励政策。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省级机关要达到80%、市级机关达到50%。省、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

  对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除原有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政策:在全省公务员招录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乡镇机关职位,专门用于招录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报考辽西北地区(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五市)县乡机关公务员,享受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政策(考1科加2.5分);服务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笔试成绩加分(每考一科加2.5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也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大学生进入乡(镇)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服务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有职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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