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监督力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创新监督手段,形成监管合力。要同步介入对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快速纠正整改,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制度、工作衔接机制以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增强监督的整体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加强项目、资金数据动态管理,做到家底清、情况明。要对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拨付、大宗物资采购向同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同步报告,确保信息及时、数据准确。
(四)坚持公开公示制度。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章制度,不断增强项目审批、工程规划、资金管理、质量监理等情况的透明度。要在电视、报纸、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监督检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廉洁重建得民心。
(五)强化效能监察,提高工作效率。要规范从政行为,督促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特别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周期要短、步骤不能省的原则实施,规范招投标程序,做到提速不越轨;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好事办好、好事办快的原则,缩短项目审批、设备购置、资金拨付的周期,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四、强化责任,严明纪律
惩治是最好的教育,也是强化预防的重要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各项措施不力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坚决查处,从重从快处理;对因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中不主动、计划不周密、行动迟缓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不按规定投向使用新增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在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的,以应急为名规避招投标和虚假招投标的,对失职渎职致使工程建设质量低劣或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制,严肃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