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减免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6-2008年鲟鱼经营利用资源费的函
(浙海渔政〔2009〕12号)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免去2006~2008年鲟鱼经营利用资源费的报告”(杭鲟〔2008 〕063号)收悉。经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核实,你公司反映的生产、销售、缴纳资源费情况基本属实。鉴于你公司2006~2008年鲟鱼经营利用已缴纳了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资源费(向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和濒危物种管理费(向国家濒管办杭州濒危物种进出口办事处),手续、票据齐备,根据“浙价费〔2002〕40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去你公司2006~2008年鲟鱼经营利用资源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