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其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五)赡养费的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下的,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赡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负担人数
(六)有价证券以及利息;继承、接受赠与和遗属补助金等。
(七)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1套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八)民政部门界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属长期性收入的,按月计算。
第九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奖励补助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六)按规定个人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特定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