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凡持有阿坝州1年以上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阿坝州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我州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三)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四)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五)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
(六)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及收入的核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具体核算办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