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旅游产业的恢复重建,加大对重大旅游项目、精品特色旅游线路开发建设及乡村旅游发展等的信贷投入,对因地震受损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信贷需求给予积极支持,并合理调整贷款期限。
八、对旅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的银行贷款和旅游景区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各县政府要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开展旅游业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帮助旅游企业规范改制,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借助绿色通道加快融资进度。
十、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重大旅游项目在完成前期项目策划和论证后,各县应优先做好土地配置,支持招商引资。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比照州重大项目用地政策对待。
各县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增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旅游项目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州政府备案。
十一、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建立健全政府协调服务机制,为招商引资旅游项目落地服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把项目实施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督促旅游企业诚信履行合同,确保项目资金和建设进度。对口援建省(市)支持我州恢复重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全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二、扶持宾馆(饭店)重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十三、降低注册门槛。放宽旅游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在州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发企业集团证书。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到位20%,2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