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0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44号),加快我州旅游业恢复振兴,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旅游设施建设投入。灾后重建产业发展基金基础设施部分的资金应主要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先安排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应急救援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对口支援重建财政性资金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重要旅游通道、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城镇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争取国家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引导性资金投入方面要加大对重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支持。
加大旅游生态修复及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旅游生态修复及建设资金支持。
二、加大对文化旅游产品保护建设的投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寨)、世界遗产和文博类等旅游产品的恢复重建和开发保护,加大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力度,支持相关基础。
三、加大旅游产业恢复振兴投入。对恢复重建的旅游企业贷款可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相关程序申报,给予贷款贴息。
四、加大乡村旅游发展投入。把乡村旅游纳入旅游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范围,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游人中心、乡村旅游公路等公益性设施,将全州“三星级”以上的农(牧)家乐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鼓励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示范乡(镇)、村。
五、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积极帮助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向上级部门争取旅游商品开发技改资金,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地方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广阔的旅游商品,提高旅游商品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减免旅游企业税费。按照国家有关灾后重建税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免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