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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5%降为20%以上。
  (五)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年满18岁公民凭个人身份证首次购买住房的,按国家有关个人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对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含二手房)的购买者,减半收取其权属登记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咨询费3项收费。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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