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办〔2009〕15号)
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5月5日至7日,我局联合舟山市外经外事、渔政渔监、渔政执法、渔船检验人员成立联合督查组,就北太鱿钓渔业企业及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开展了一次开航前的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此次共督查了舟山市的12家远洋渔业企业,抽查了7艘北太鱿钓渔船,逐一进行登船检查。从督查结果并结合近年生产实际情况来看,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安全和涉外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认真监督各远洋渔业企业安全、涉外制度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放行;认真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和船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
各远洋渔业企业应认真检查现行制度状况,因地制宜制订、充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到各生产单位,以建立长期的制度落实机制,做到制度覆盖企业运行各个层面;要建立安全生产与涉外防范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监管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涉外事务;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员的职责、责任要清晰、明确;制度的执行和内部监管的措施要确保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涉外教育和培训,不能走过场,对培训教育要做到教材、教师、时间、内容、效果、记载六个落实。通过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专业培训,增强远洋渔业企业法人、船东、船长及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和渔民防止和应对安全事故与涉外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