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向省政府和交通部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险情、较大险情由事发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险情、特别重大险情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同时向中国海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3 各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5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救援。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