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备案,超过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经审批或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按减免税项目登记台帐,建立减免税动态监控管理机制。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后,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或经审批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取消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资格应同时层报审批税务机关备案。
(四)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抽查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情况,减免税台帐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地税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示范文本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示范文本
×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申请
×县(市、区)国家或地方税务局: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注册成立日期、注册资本金及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开始日期、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减免税项目、条件、范围、政策依据
本企业具体经营情况、经营项目、购进设备等(略),符合×号文件条款规定条件,特向你局申请减免税备案。
三、减免税期限、减免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