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3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
(一)审批类减免税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为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2.《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3.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税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2.
《税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
《税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4.
《税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加计扣除;
5.
《税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