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5.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的,级别降为D级。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的,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应在7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B、C级企业,经整改一年后可向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提出升级申请级别恢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安监局备案。
A、B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直接降为C级;一年后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B级;两年后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A级。
B、C级企业,经整改一年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依照规定组织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B级可升为A级,C级可升为B级;D级企业整改完成后,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以予以升级。
八、工作机制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落实各级(乡镇、街道)监管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冶金、有色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村(居)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信息员,协助收集信息及上报。
2.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总结、分析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主动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工作目标。
九、监管措施
1.对冶金、有色企业发生事故情况、各类检查以及整改复查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归入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状况信息档案。
2.对C、D级冶金、有色企业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引导有条件的冶金、有色企业聘请相关安全方面的专家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冶金、有色企业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信息维护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建立本辖区内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档案,及时根据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维护。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冶金、有色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建立安全生产状况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