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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穆丹  15940259272 31602824(传真)
  电子邮箱:31602824@163.com

  附件:1.沈阳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2.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网络人员名单

  3.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汇总表

  4.冶金有色企业分类目录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一、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维护沈阳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分级原则

  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范围内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档案,负责本辖区内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监管、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指导冶金、有色行业新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30日内将其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五、分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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