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9〕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九日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二)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