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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五、落实用地审查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执行用地审查规定。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过程中的信访,切实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处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拟申请地块涉及信访的,在信访未办结前,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省厅加强用地报批工作的监管,在受理项目用地报件后、完成审查前,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材料组件情况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情况进行批前督查,发现组件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审查不严的,责令限期整改;督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屡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暂停该市、县(市、区)的用地审批,并予全省通报。因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查等过错,批准文件被撤销、变更、确认无效或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 号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予全省通报。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省厅审核材料目录

  2、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组报材料目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省厅审核材料目录

序号

报批材料名称

电子件

需纸质材料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

PDF 文档

建设项目用地“一书三方案”

PDF 文档

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分权属,GB/T21010-2007)

PDF 文档

指标使用台账及指标账册

PDF 文档

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

PDF 文档

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PDF 文档

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PDF 文档数据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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