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申请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情况、用地计划落实情况;
(2)拟申请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等勘测定界成果;
(3)农用地转用地块的位置、面积、审批权限等情况;
(4)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批前程序履行、社保措施和其他安置措施落实等情况,以及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情况;
(5)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验收、入库、备案情况,以及异地委托补充耕地情况、标准农田占补确认情况;
(6)拟申请用地的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情况;
(7)项目动工建设情况,违法用地和信访处理情况。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形成报厅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与职责。
省厅受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
(2)批次用地所呈报的“一书三方案”;
(3)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省厅根据审查情况,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和报件情况抽查。
二、规范用地报批材料
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进一步简化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省审核材料(附件1),明确报市审核材料和报件组报材料(附件2)。负责组件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要求组织、上报用地材料。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的材料目录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并负责对报件材料的审查归档。
三、控制批次规模数量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 公顷(最后一个批次除外),萧山区、余杭区、鄞洲区和十七个经济强县每年申请的批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其他县市(区)不超过10 个。
四、严格用地审查时限
严格实行窗口受理、收办分离、一次性告知更正换件要求、按时办结等各项审查规定,省厅受理、审查和核发批文的时限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时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