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兰溪市梅江镇白沙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509号)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立兰溪市梅江镇白沙村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的请示》(金土资〔2009〕46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设兰溪市梅江镇白沙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3.0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2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44520,Y:40473094。
二、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三、该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该矿区原采矿权人遗留的除永久性固定设施外的其他资产设备等应由原采矿权人自行清场,不得作为新设置采矿权出让的附加条件,以保证该矿区新设置的采矿权以净采矿权出让。
五、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的规定,该采矿权出让所得应一次性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