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全省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对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风险补偿标准
按照各市、县(市、区)2008年末农业贷款实际余额比2007年末实际余额净增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
三、农业贷款统计口径
农业贷款实际余额的统计口径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杭银发〔2007〕187号)执行。
纳入风险补偿的农业贷款是指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两类,不包括已享受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农村企业贷款。具体公式为:风险补偿对象年风险补偿资金=(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年度净增额+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年度净增额-已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上述两类贷款年度净增额)×5‰。
四、申报、审核工作程序
(一)风险补偿申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申报报表及填报要求通知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要求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2008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见附件1)和《2008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见附件2)等材料(含书面、电子版本)报送当地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
(二)风险补偿审核。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收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材料后,联合对所辖市、县(市、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比上年度末的新增农业贷款实绩进行核实,可根据申报情况决定开展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当地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2008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2008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和《2008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确认表》(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同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外债金融处)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省财政厅联系人:赵虹,联系电话:0571-87058479;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系人:周旭丹,联系电话:0571-87686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