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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37号)


程小瑜、许华: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程小瑜、许华为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程小瑜为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

  四、程小瑜(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603)、许华(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604)、胡建成(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602)、陈燕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316)、陈小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90021)共5人为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八楼。

  六、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金华汇金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请你们持本复函,于发文之日起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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