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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让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稽查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以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三、新申报表的应用时间要求
  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全省必须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省局将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四、及时反馈新申报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复杂,与会计存在较多差异,而申报表又是调整会计与税收差异的集中反映,各地在应用过程中既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又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以本通知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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