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附表”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5日)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4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作了适当补充和完善,现将补充完善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
“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认真梳理会计与税收差异,总结原申报表设计、使用情况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设计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集中体现。新申报表的顺利推广应用不仅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确保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新旧税法平稳过渡的重要体现。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新申报表应用作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确保新申报表顺利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