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9〕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房中房”)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中房”的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根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本次整治的“房中房”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上方的。
三、违反《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业主或代理人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改建部位,恢复房屋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一)违反《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