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收购质量标准,做到计价客观公正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督促有关粮食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小麦》新标准(GB1351-2008),并配备必需的小麦质量检验仪器。粮食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新标准和粮食收购质价标准,做到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收购小麦以中等(三等)质量为标准,具体质量指标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 水分12.5%以内,不完善粒6%以内,杂质1%以内,色泽气味正常。对于小麦等级符合要求,但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限制指标部分不符合规定的,按照《
国家粮食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依质论价,实行扣量和升扣价的办法进行收购。在收购中,要做到验质客观公正,作价透明规范;要坚持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克斤扣两,同时要确保小麦的入库质量,切实保障种粮农民的利益。
四、加强监测分析,确保收购市场平稳有序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夏粮收购价格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拓宽种粮农民获取价格信息渠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粮食企业和种粮农民对市场粮价保持合理、稳定的心理预期,防止本市夏粮收购价格大起大落。粮食企业要加强市场调研,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做到本市与周边省市间、本市区与区间收购价格动态平衡,维护夏粮收购市场的价格稳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要组成专项检查组,深入收购现场,了解和掌握收购现场实际情况,对损害国家和种粮农民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五、做好夏粮收购统计工作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夏粮收购统计工作,按照“有购必统,有统必报”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本区(县)夏粮收购统计工作。从6月8日起,各区(县)采用网上方式报送夏粮收购信息,如实按进度报送夏粮收购的数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确保收购统计数据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