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法广告首次发布,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六)违法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功效与广告审批内容不符,但未超出批准的产品说明书范围的;
(七)其他本机关认为不应当公告的。
第二十条 (暂缓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公告:
(一)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检)申请被受理,但尚未作出复验(检)结论的;
(二)违法责任主体暂不明确的;
(三)对拟公告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诉讼,且尚在复议、诉讼期间的。
第二十一条 (公告中不予公布的内容)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的产品采样地点、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或者被抽查单位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的生产单位名称、标示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不合格非生产厂家责任的,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第三章 公告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级别分工)
市局负责以下监管信息的公告发布工作:
(一)由市局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信息;
(二)质量抽验信息;
(三)违法广告信息;
(四)监督检查情况;
(五)由市局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情况;
(六)全市性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其他重大信息。
分局负责以下监管信息的公告发布工作:
(一)由分局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信息;
(二)辖区内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由分局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五)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本辖区其他重大信息。
市局可以对分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信息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部门职责)
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监管信息的整理、审查工作,对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发布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