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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验信息公告)
  医疗器械质量抽验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标示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和型号;标示生产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名称;产品生产日期、批号或者出厂编号;综合判定、主要不合格项;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违法广告信息公告范围)
  本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告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违法广告公告内容)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中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处理部门和处理结果;其他有关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和次数;违法原因、处理部门和处理结果;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告、重点监控名单信息公告范围)
  本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需要逐步向社会公告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分信息和被本机关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单位或人员的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包括以下内容: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处罚种类。
  第十八条 (重点监控名单信息公告内容)
  重点监控名单公告包括以下内容: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单位或人员的姓名或名称;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对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九条 (免予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公告:
  (一)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除外;
  (二)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
  (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缺陷,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质量抽验不合格项目不涉及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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