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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住宅楼楼道内摆放的各类杂物及有碍通行的设施。
  (二)住宅楼楼道及楼前、楼后堆放的各类杂物(砖、瓦、煤、木柴、纸箱、筐、木箱、桌椅、凳子、家俱、桶等)。
  (三)住宅楼及地下室的公用通道内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童车等。
  (四)住宅楼楼道、楼面的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等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院落、楼梯、地下室无烟头、纸屑等。
  (五)居民楼院内存在的散落垃圾、白色污染、土堆、砖石瓦砾。
  (六)居民院落内存在的乱搭、乱建,楼院内乱泼、乱倒脏水、污物现象。
  五、整治范围
  此次活动整治范围为2006年-2009年我市创建的306个宜居社区及2009年拟创建的45个宜居社区(详细名单见附件)。
  六、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及调查摸底阶段(5月5日-5月10日)。
  1.各区(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制作板报、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强化居民爱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环境,家家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2.各区创建宜居社区领导小组要安排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2006年-2008年已创建的宜居社区存在的住宅楼楼道、地下室走廊灯不亮、卫生差、乱堆放、门窗破、墙面及踏步破损等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二)居民自行清理阶段(5月10日-5月20日)。
  社区居民要按照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的清理内容和标准,自行清理住宅楼道、院落内堆放的所属物品,打扫楼道环境卫生。
  (三)统一清理阶段(5月20日-8月20日)。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物业管理公司要组织人力、物力,对居民住宅楼道内的杂物及环境卫生、道路卫生、公共设施进行整治和清理。对于居民没有自行清理的杂物,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物业管理公司督促居民进行清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四) 检查验收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按照《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要求,由市创建宜居社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和整治社区容貌秩序行业指导组,对被纳入此次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社区进行抽查和验收。届时,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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