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13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
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乌政办〔2009〕22号),整治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领导小组决定对2006年-2008年已创建的306个宜居社区以及2009年拟创建的45个宜居社区环境进行专项整治。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及宜居社区创建标准为依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推进的工作原则,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与群众参与,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面清理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内环境卫生,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持久保洁”,不断改善社区环境,为建设宜居首府奠定良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以下简称社区环境专项整治),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和安全文明的宜居社区。
三、责任单位及实施主体
按照《2009年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要求,各区人民政府为此次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各自辖区内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对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楼院,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统一整治;对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楼院,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指导物业公司开展社区环境专项整治。
四、整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