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1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122号)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成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袁宝新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木拉提·木孜帕尔、市安监局局长侯志和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
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各区(县)、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请于5月2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122号)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自治区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一个主线、两个抓手、三个深化、四个加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城市燃气、气象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九种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严重威胁本区(县)、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分工
煤矿: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等配合。
非煤矿山: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等配合。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道路交通: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织,市城市交通局、市农牧局、乌昌旅游局、市教育局等配合。
建筑: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乌昌规划局、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市国土局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