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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一)每年召开1至2次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研讨、安排和总结专家组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座谈或会商,研究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组的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程序。
  (四)每年研究、确定若干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五)召开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市政府重要专题会议,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
  (六)委托专家组或专家组成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和实行信息通报机制。
  (一)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市领导同志阅示或送有关单位参阅。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专家组及专家组成员的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在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上刊发,或向上级行政机关主办的期刊、简报等推荐刊发。
  第十条 专家组依照本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应积极主动地组织研讨,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负责召集会议,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一)专家组成员须对以下事项保密:
  1.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涉密事项;
  3.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二)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工作经费预算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财政局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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