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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选聘及专家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
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国内外领先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具有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事业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团结同志,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高效。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第四条要求推荐专业领域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专家组成员自动离职,或者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以及参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包括:
  (一)受市应急委员会的委托,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四)为全市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和各类数据库的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或技术支持。
  (五)参与或指导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与相关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
  (六)办理市领导同志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开展如下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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