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儿童应建立《儿保册》,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并将其纳入高危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工作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妇幼保健三级网络的作用,定期对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质量。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儿童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考核、验证的重要内容。
附件:
脑瘫高危因素
1、有脑瘫家族史、家族遗传病史。
2、高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大于/等于35岁。
3、低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小于16岁。
4、孕期中度、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
5、孕期子痫。
6、孕期感染:发热(孕3月内体温38度以上持续3天)、腹泻。其他
7、本次妊娠有先兆流产、保胎治疗。
8、自然流产大于/等于3次。
9、妊娠次数大于/等于4次。
10、孕妇孕期的疾病:高血压、肝炎、糖尿病、贫血、甲状腺肿大、心脏病、癫痫、自身免疫性疾病、其他
11、孕妇接触有害理化因素::腹部放射线、有毒化学物品、高压线、造纸厂、水污染。其他
12、孕妇使用药物:对胎儿有毒性的药物(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红霉素、氯霉素、磺胺类抗生素、激素、抗过敏药、镇静安定药、解热镇痛药、维生素类药、抗滴虫药、麻醉剂)。
13、孕妇智力低下、发育畸形。
14、孕妇有既往围产期死胎死产史。
15、早产:孕期小于37周。
16、过期产:孕期大于4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