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生儿信息资料管理。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分娩登记簿、高危新生儿转诊登记簿,危重新生儿讨论、抢救记录,并认真规范填写;建立危重新生儿报告制度,每月填写《淄博市新生儿出生报表》,通过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网络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3、体弱儿登记。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儿童由辖区区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专案管理,完善并建立各项登记。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与协调。
2、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保证必要的服务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和经费。
3、组织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儿保册》的发放和运转。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妇幼保健机构作为辖区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价,协助开展儿童保健业务。
5、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6、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工作。
7、针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与科学研究。
第九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淄博市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负责对本机构出生婴儿建立《儿保册》,做好新生儿预防接种,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2、早期筛选和发现高危儿,做好高危儿的抢救和干预工作。成立危重新生儿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外危重新生儿的抢救。
3、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辖区内妇幼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