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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取水或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联合举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出具由联合举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急需取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七条 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用地下水建设取水工程需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勘查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凿井,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报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工程竣工报告(含凿井实际井深、井径和凿井剖面图,单井测试水量、水质化验报告,提水设备和计量设施等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取用地下水、建设地源热泵工程需要凿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
  (三)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地源热泵系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出水量异常、水质恶化的取水井,井权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定;未作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井权人承担。
  经鉴定失去使用价值的水井,井权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指导下封填。
  第二十条 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建设申请取水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单位在履行立项核准手续后,向拟建取水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凭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凿井取水申请和出具的建设项目相关证明文件负责审定,并对凿井方案、取水层位、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审定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凿井工程;凿井工程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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