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沟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沙坡头区水资源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经委、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