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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义务兵征集计划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收。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八、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公开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市本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在教育、卫生、农业、畜牧、科研院所等部门新增20个见习基地,组织500名左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12个月的见习,由见习单位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免费服务;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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