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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2009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

  按省部署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将参加上述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乡镇或村连续服务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区要按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并按规定给予适当住房补贴或住房政策优惠,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完成省定计划外,根据实际再适当扩大大学生到村任职规模,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从未实现就业的往届、应届农村高校毕业生中进行选聘,逐步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一名高校毕业生任职,每人聘期为2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连任,不合格的重新选聘。高校毕业生是党员的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是团员的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并可同时担任村团支部书记,协助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开展工作。所需工作、生活补贴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此项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团市委负责。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可在初试总分中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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